浙江印发容错免责实施意见,划定12种免责情形,让生态环保干部轻装上阵
| 所在地区: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16日 |
中国环境报讯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生态环保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试行)》,划定12种免责情形,让生态环保干部轻装上阵,勇于担当作为。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为基本遵循,逐条列明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12种具体情形,如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在实施重要规划、落实污染防治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过程中,因自我加压、提高标准,客观原因致使自定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等,切实为生态环保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系上了“安全带”。与此同时,《意见》也明确了6种不得以容错免责为由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严防容错免责成为干部违纪违法的“保护伞”。
《意见》规定,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厅党组统一领导,厅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负责承办,具体按照申请、调查、认定、反馈、备案等5项程序办理,同时明确承办部门应允许申请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据实申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单位或个人认为厅机关党委(纪委)应当受理容错免责申请而未予受理的,可向驻厅纪检监察组进行申诉,切实保护干部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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