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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全程电子招投标是否仍需提供采购人代表授权书?

所在地区: 青海-海南-共和县 发布日期: 2019年4月17日
建设快讯正文

问题:

许多省份近几年实行的都是全程电子招标投标,在监管部门组织的采购代理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不少是未按规定出示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其主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那么,全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仍需提供采购人代表授权书?

政府采购

回答:

笔者研读了财政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认为这里是存有认识误区的。

87号令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另外,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指出,要完善技术保障。运用信息技术落实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措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及采购人内部业务系统应当重点强化人员身份验证、岗位业务授权、系统操作记录、电子档案管理等系统功能建设。目前,关于电子招标的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已实现了上述功能。

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实行的是电子招标、电子评标和电子签名。单位授权书原件的作用就是证明参加开标会人员的身份。而业主单位管理员在单位领导的同意下,统一在电子招标系统中为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的评标代表和监督人员专门设立电子用户名和电子账号密码,这并不是评标代表和监督人员自行设立的,而是业主单位的一个组织授权行为。采购人内部业务系统的人员身份验证、岗位业务授权、系统操作记录、电子档案管理均通过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传输到有关客户端,从而进行识别和认证,其具有不可更改的特性。

参加开标会的采购人员代表携带的单位发放的电子开标专用电子签名,包括电子用户名和电子密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的规定,应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综上所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当要求采购人代表提交纸质的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也不应当就此批评相关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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