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审核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天津--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17日 |
建设快讯正文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审核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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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医用设备采购行为,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现就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审核事项做以下调整:
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各市级预算单位拟采购的进口医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设备的,在报市财政局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附件2)以及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二、各市级预算单位拟采购的进口医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设备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附件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件3)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4)。
三、各市级预算单位拟采购上述一、二条之外的进口医用设备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附件2),并同时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件3)或者《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4)。
进口医用设备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其他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专家与各市级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购置进口医用设备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药〔2011〕5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 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
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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