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 所在地区: | 陕西-西安-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18日 |
本网讯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省住建厅近日印发通知,公布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新办法,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程序部分修改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的部分计算式,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未做调整;综合系数部分修改调整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各专业综合系数。
省住建厅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行新办法。凡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9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原综合系数(陕建发[2018]84号文件);2019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新办法的综合系数。(付江星)
责任编辑/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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