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首例适用案件生效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海曙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18日 |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朱燕君 通讯员朱亦忻)日前,我区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生效。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海曙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某工地务工期间,为替同组工友办理进入该工程特定区域所需的通行证,通过他人为13名工友伪造应当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共计13份。案发后,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本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承办检察院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承办检察官明确告知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宽处罚、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的意见,就量刑建议等进行充分沟通。
承办检察官表示,张某某主观上是为了不耽误工期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而且假证明涉及的13人实际也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未造成严重后果,张某某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所以海曙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慎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此,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表示认可,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了字。后该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最终,海曙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海曙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了七天的时间,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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