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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联合调查机制

2019-04-12 黑龙江-齐齐哈尔-龙江县
所在地区: 黑龙江-齐齐哈尔-龙江县 发布日期: 2019年4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11日记者获悉,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其中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建立联合调查工作机制,并进一步规范细化了证据收集、取证规则。  


《细则》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托“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司法举报平台,建立完善接出警的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强化对打击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联勤联动。生态环境部门对发现有重大环境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双方协调联合调查;对生态环境部门在现场发现的、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可以口头先行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于3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立即派员开展联合调查。



对涉嫌重大环境犯罪案件开展联合调查,应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控制现场,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调查涉案不明物质来源,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均应规范制作笔录,并留存现场摄像、照片。


  《细则》对违法污染排放案证据作出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确认为采样点,样品的监测、检测结果或司法鉴定意见可作为案件办理的证据使用。

01

一是现场检查时排污者处于停产或没有排污状态,有依法取得的证据证明其有持续或间歇排污行为,但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虽有设施但有证据证明其不正常运行的,经核实排污者的生产工艺后,可在产污环节之后的废水收集池(槽、沟、罐)内采样;

02

二是将废水、废气稀释后排放的,可在处理措施之后(无处理措施的在产污环节之后)、稀释工序之前采样,包括在排水(气)筒、沟、槽、池、地面等处采样;

03

三是现场检查时发现暗管,虽无当场排污,但在外环境有排他性排污痕迹,可在暗管内外或与暗管连接的废水收集池(槽、沟、罐、桶)内采样。暗管是指没有依法审批,通过设置于地上或者地下的水泥沟、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或者采取可移动泵、罐车、桶外运等逃避监管方式,使污染物从废水收集池(槽、沟、罐、桶)排放到外环境的情形;

04

四是若雨水沟(井、渠)中有流动废水,确定废水来源、走向和排入外环境的排放口后,可对雨水沟(井、渠)中任何一处流动的废水采样。雨水沟(井、渠)中为残留废水,经查实该残留废水为排污者所排放,可对该残留废水进行采样;

05

五是对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不分行业和废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废水总排口或可查实的其它直接或间接排入外环境的排放口视为车间排放口;

06

六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发现现场被损毁或被二次转移的、危险废物已混入水体或其他受纳体的、已处置完毕的等情形,则对现场遗留物或转移前的存放处遗留物进行采样。

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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