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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单位秩序案的处罚

所在地区: 江西-- 发布日期: 2019年4月18日
建设快讯正文


 

行政处罚

审批部门

区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扰乱单位秩序案的处罚

 

权利基本编码

抚东公(富)决字[2019]0188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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