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多措并举防范“调而不履”现象
| 所在地区: | 江苏-淮安-金湖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18日 |
近年来,金湖法院针对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的实际情况,采取履责担保、加大违约成本、监督履行、规范调解协议等措施,有效防范“调而不履”现象,让“纸上权力”变成“真金白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该院案件调解撤诉率为48.12%,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仅为9.1%,取得良好效果。
实行调解+担保,提升案件履行率。对于给付金钱的调解案件,该院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尽量敦促当事人当庭履行。没有履行能力的,要求其发动亲戚朋友代为履行,或由有履职能力的人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于排除妨害、相邻关系纠纷等类型的调解案件,督促当事人庭后立即履行,如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就该部分内容要求当事人立即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内容及时予以判决。
引入惩罚性条款,加大违约成本。针对部分当事人实际并无履行意愿,而是企图通过调解方式拖延给付、迫使对方放弃部分权利的情形,该院要求承办法官在调解时,提示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载明,对方如不按时履行则需支付延期利息或其他惩罚性赔偿,以增加拒不履行成本,以此督促义务人如期履行调解协议。
创新工作方法,监督义务人履行。对于给付金钱的调解案件,该院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款直赔机制做法,在调解书中直接列明权利人的银行账户等内容,要求义务人直接将给付款项打入账户,减轻权利人申请执行诉累。同时,承办法官在义务履行期限截止前及时回访义务人,告知其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按时汇款。
规范主文表述,增强协议可执行性。针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随意性、不规范等弊端,该院要求并指导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草拟调解书时注意规范主文表述方式,杜绝使用“等、约、余、月底、月初”等模糊用词,明确“给付、修剪、移走、拆除”物体的具体量化表述,避免不具有可执行性的“跛脚”调解书出现,以提高执行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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