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强化措施健全城镇贫困群众救助体系
| 所在地区: | 宁夏-吴忠-盐池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18日 |
高标准脱贫摘帽后,盐池县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的要求,扎实开展城镇贫困群众脱贫富民工作,在城镇贫困群众救助体系上持续发力,兜底保障作用发挥突出。
一是稳步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和城镇特因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低保对象收入变化情况,适时确定补助水平,将城市散居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477元/人/月提高到730元/人/月。
二是进一步扩大低保保障和孤儿养育津贴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群众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将父母双方重残、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残或另一方服刑的困境儿童,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津贴标准给予保障。
三是加大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力度。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进行适当扣减。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四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将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给予救助;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给予救助;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给予救助。确保人均保障标准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 倍。
五是严格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7类人员,按照家庭低保资全增发10%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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