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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030号)送达公告

所在地区: 广东-中山- 发布日期: 2019年4月17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成元国(身份证号:432822196909262653):

 经调查,成元国(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喷涂厂)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局验收合格,你已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五金表面处理加工生产。主要产生生产废水和生产废气,未配套治理设施。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2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五条第(五)点第1款第(3)项第②小点裁量标准,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0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张先生

  联系电话:0760-88361109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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