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企业发行永续债可适用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
| 所在地区: | --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
建设快讯正文
财政部网站25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公告明确,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告称,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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