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我县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所在地区: | 湖南-衡阳-衡南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23日 |
4月18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县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刘某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向衡南县人民检察院缴纳林地复绿费785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7日起,被告人刘某平在未办理林地用地许可情况下,雇佣并指挥李某福使用挖机挖毁衡南县云集镇车江片区大桥社区刘家组马家坳进口处高处山坡及公路边的山体,占用林地面积为9.35亩,其中9.12亩属于二级国家级公益林。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偶犯,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向衡南县人民检察院缴纳林地复绿费7854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系我国致力于保护环境而首创的新型法律制度,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意义重大。公益诉讼除了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其全额承担生态修复费,还公众一片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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