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关于对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刷漆作业时无污染防治)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陕西-西安-莲湖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24日 |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市环莲罚字〔2019〕Q7号
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锋军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601174R
地址:大庆路12号
我局于2019年4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督查组2019年4月5日当天检查时,上引工序工人在车间内往炉体水套上刷绝缘漆(1032三聚氰胺醇酸浸渍漆,溶剂为二甲笨等),现场检查照片显示,督查时工人未作业,漆桶上方搁有漆盘和刷子,地上放有3个水套,刷漆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产生的废气直排,造成大气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影像资料、《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4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莲罚告〔2019〕Q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环莲听告〔2019〕Q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返回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19年4月1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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