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所在地区: | 山东-烟台-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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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拟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19年5月10日前反馈至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乳山市府前路5号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邮编:264500)。
联系电话:6651719。
电子邮箱: wjjjfk@wh.shandong.cn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说明
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29日
附件1
关于规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
机动车停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停车场经营单位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有关事项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限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标准:室内200元/车位·月,室外50元/车位·月。
2.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室内30元/车位·月,室外10元/车位·月。
3.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50元/车位·月。车位场地使用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实际收费额的20% 提取停车服务费。
4.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不收费;超出2小时的部分,每2小时收费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室外停车24小时累计收费最高不超过4元,室内停车24小时累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
二、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制作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和监督服务电话。
三、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停车收费相关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停车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已到期的,停车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2
《关于规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
机动车停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说明
一、政策制定背景
1.《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明确规定,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和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2. 2006年以来我市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只有室外车位租赁费标准,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及室内车位租赁费均没有收费标准。近年来,我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供需双方矛盾增大,需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使车位、车库的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有据可依。
二、政策制定原则
1.权力法定原则。根据现行《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区域间平衡原则。在制定过程中,一是结合现行市场价格,二是参照了周边市区的标准。
三、其他事项
1.《通知》只对《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由县级制定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对什么是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及各种收费的主体和其他相关规定,《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有明确界定,物业企业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严格遵照执行。
2.为避免制定的机动车停放费标准与文件执行前供需双方已经过合同约定相关费用标准不一致,引发矛盾争议,文件设计了缓冲规定,即“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停车收费相关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停车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已到期的,停车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机动车停放费标准对照表
单位:元/车位·月
|
收费类型 |
乳山 |
荣成 |
文登 |
威海市区 |
烟台市区 |
|
|
车位租赁费 |
室内 |
200 |
200 |
170 |
300 |
222 |
|
室外 |
50 |
50 |
30 |
60 |
120 |
|
|
停车服务费 |
室内 |
30 |
30 |
30 |
36 |
|
|
室外 |
10 |
10 |
20 |
25.2 |
||
|
车位场地 使用费 |
室外 |
50 |
50 |
50 |
50.4 |
|
|
扣除比例 |
20% |
40% |
20(40%) |
25.2(50%) |
||
注:1.威海市区执行的是2011年标准;荣成车位租赁费执行的是2014年标准,其他两项正在制定中;文登执行的是2018年标准;烟台市区执行的是2017年标准;2.我市原室外车位租赁费60元/车位·月,标准相较文登、荣成偏高,此标准是2006年乳山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乳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就公布使用的,现调整为50元/车位·月。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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