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四项措施强化水源地保护 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 所在地区: | 宁夏-中卫-海原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30日 |
近年来,海原县积极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管理规范、运行可靠、应急保障”的总体要求,立足“四项措施”,持续开展应急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水量充足、水生态良好,全力保障县城居民饮水安全。
一是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为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海原县结合发展实际,聘请宁夏工业设计院对城市水源地进行保护区划分,《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于2017年12月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保护区总面积14.85平方千米,其中一级保护区2.8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12.04平方千米。同时,将水源地也纳入生态红线划定范围,确保水源地饮水安全。
二是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成立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对县城饮用水源地周围违章建筑、污染企业进行了集中强制拆除,在保护区埋设界桩892个、设置界碑51座、交通警示牌8个,完成一二级保护区绿化和一级水源地围网、视频红外监控、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有效维护了城市饮用水源地周围环境,切实保护了饮用水源安全。
三是加强水源涵养林管护。南华山现有林地面积23余万亩,是县城唯一水源涵养地,海原县始终坚持“一分造九分管”的管护原则,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体系,坚持严防死守,昼夜巡护,切实加强封育禁牧工作,提高林木的保存率,并建立健全了森林病虫害防控体系,确保水源涵养林得到有效保护。
四是加强水源地水质监管。由中卫市环境监测站对海原县城市水源地的水质进行取样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26项常规指标分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39项地下水水质指标全分析,确保水源地水质符合《地下水水质标准》III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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