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期间全区公职人员严禁违规野外用火
| 所在地区: | 吉林-吉林-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30日 |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五一”小长假期间正值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内,全区各级党员干部、全体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 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 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3. 森林防火区内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野外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4. 森林防火区内严禁烧荒、点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5. 严禁携带取火工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6. 严禁火车、机动车司乘人员和乘客在森林防火区内向车外抛掷未熄灭火源;
7. 进入森林防火区车辆、人员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森林防火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实行严格的林区野外用火管制措施,做到四个一律:对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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