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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堂开在“江浙第一高峰”的公开训诫课

所在地区: 浙江-丽水-龙泉市 发布日期: 2019年4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检察院依法对你们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们的行为逃避了法律惩罚,而是法律给你们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日前,一场特殊的不起诉公开宣告暨训诫会在“江浙第一高峰”龙泉市凤阳山黄茅尖举行,接受训诫的是周某等4名非法狩猎者。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龙泉作为“中国棘胸蛙(石蛙)之乡”,在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生长着野生石蛙等多种野生动物。去年10月,周某等4人来到该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电击、夜间照明等禁用方法猎捕了42只野生石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31只活体被当场放生。经专家鉴定,该批野生石蛙为棘胸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平衡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移送至龙泉市检察院后,该院及时督促周某等4人共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5500元,用于购买蛙苗组织放流。并通过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该院依法对4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了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力争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保护一方”的效果,龙泉检察院又与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森林公安商定,在案发地凤阳山对4人进行公开训诫。

  当天,检察官熊旭红在公开训诫中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以案释法”,4人当场表示认罪悔罪,并分别宣读了“悔过书”。“一时贪财做了这样一件对不起父老乡亲的事,以后绝不会再干这样的傻事了。”周某面对着200多名基层干部、附近村民,懊悔地低下了头。

  近年来,龙泉检察院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生态环境资源实行最严格的司法保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一定会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己任,始终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贯彻落实立体式精细化的办案模式,探索实践‘捕诉监防公治’一体化工作机制。”龙泉市检察院检察长周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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