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第一辆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上牌啦!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洞头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
2019年4月24日下午,洞头区北岙街道的林女士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办理了牌号为洞头0000001的电动自行车,并领取了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据悉,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未经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和未经注册登记的国标电动车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即国标车)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即超标车)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会被认定为准驾不符也将面临处罚。
“新国标”提高了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关键指标,并强化了骑行能力要求,明确必须具有脚踏骑行装置。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3C证书,在浙江省销售需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下称《公告》),《公告》可在“温州交警”微信公众号——警民互动——电动车学习——公告目录库中查询。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新国标”最高车速调整为不大于25km/h,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电机功率不大于400w。“旧国标”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w。
对符合国家标准且在《公告》内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注册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届时车主可持本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并交验车辆到洞头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北岙街道海兴路136号)、大门公安综合窗口(大门镇镇中路1号大门派出所内)、交警大队六中队(瓯江口管委会老办公楼对面)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不收费)。按照过渡期管理办法,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可申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2021年12月31日以后可继续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超标电动车不是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必须是有资质的企业才能生产,要符合相关标准及通过3C认证,按照机动车要求上牌等才能上路使用。(公安窗口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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