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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程景奎)处罚决定书开州环执罚〔2019〕4号

所在地区: 重庆-万州- 发布日期: 2019年4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环执罚〔20194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程景奎)

投资人:程景奎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05261172N

身份证号码:51222219700118209X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津关村4组

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经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2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津关村4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生产废旧塑料热熔拉丝造粒,在清洗废旧水泥袋时产生的废水和污泥流入沉淀池,再从沉淀池用污泥泵通过管道将污泥抽出,直接露天堆放于你经营部进场道路左侧,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2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影像资料;

22019年2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19年2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投资人(程景奎)的调查询问笔录;

4、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回执(开州环违备〔2017〕023号);

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05261172N

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生产废旧塑料热熔拉丝造粒,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4证明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回执批复明确要求应当做好固体废物的“三防”等措施;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投资人,程景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3月7日对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19〕4号)、2019年4月10日送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19〕4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法律文书证明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在收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19〕4号)后,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又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在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中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进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的废旧塑料热熔拉丝造粒生产,应当对产生的固体废物严格按照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回执批复的要求认真做好“三防”措施。堆积的固体废物应当是不能对环境有污染行为。而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废旧塑料热熔拉丝造粒清洗废旧水泥袋时产生的废水和污泥流入沉淀池,再从沉淀池用污泥泵通过管道将污泥抽出,直接露天堆放于你经营部进场道路左侧,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积极配合调查,初次环境违法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故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发〔2015〕41号)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三)项“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从从轻裁量。

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9年4月23日经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景奎再生资源经营部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财政罚没收入票据。联系电话:023-52226422。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4月2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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