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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开州环执罚〔2019〕14号

所在地区: 重庆-万州- 发布日期: 2019年4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环执罚〔201914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懿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3155805XJ

地址:重庆市开县渠口镇铺溪村3社(现: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铺溪村3社)

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2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环境保护所会同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铺溪村3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实施的“卫浴用品生产建设项目”,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13年主体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至今处于继续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2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影像资料;

22019年2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19年2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王懿)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开州环函〔2018〕168号);

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3155805XJ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实施的“卫浴用品生产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4证明案件来源;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3月18日对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19〕14号)、2019年3月20日送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19〕14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法律文书证明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在收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19〕14号)后,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又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在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中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你公司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自觉遵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而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实施的“卫浴用品生产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初次环境违法,故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四)项“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规定2019年4月23日经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铭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财政罚没收入票据。联系电话:023-52226422。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4月2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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