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 所在地区: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30日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总体架构。国家加快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二是明确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管理的推进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
三是明确政务服务原则上应在线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四是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基本要求。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另行提供;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企业和群众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五是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来源链接:http://www.gov.cn/premier/2019-04/30/content_53878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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