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山东-潍坊-高新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5月5日 |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整治提升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违反以下规定的,须拆除
1.不准在建筑物顶部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楼顶标识),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
2.不准利用行道树或在绿地内设置各类广告,不得在桥体、窗户上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3.不准附着于市政交通设施(交通护栏、交通指示牌、流动宣传车和路灯杆、电力杆、行道树等)设置商业性广告;
4.不得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设置广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
5.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大于1平方米或单边大于1米的广告,不得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
6.不准附着于城市家具(公厕、电话亭、售卖亭、报刊亭、遮阳棚、配电箱等各类棚亭,及垃圾桶、便民座椅等)及公交设施(公交站牌、线路牌等)设置广告;
7.门店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
8.禁止使用低端喷绘材料;
9.禁止设置动态类门店招牌,禁止设置单色LED滚动屏,禁止使用高亮度、闪烁的灯光;
10.其他违反城市容貌标准需拆除的。
二、 违反以下情形的,须改造提升
1.牌匾内容只准标注店铺的名称和自身商业标识,使用规范的文字或双语标识;
2.门店招牌的风格应与所处街区景观环境相协调,并与所处建筑立面、门脸设计融合;
3.相邻牌匾应处于同一平面,高矮一致且不应多层设置;
4.同一建筑物上的门店招牌采用相同或相近材质,门店招牌须带有景观照明效果,照明设施应设置在门店招牌范围之内;
5.其他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需改造提升的。
三、2019年6月30日前为自行整改期,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予以罚款。
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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