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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所在地区: 云南-文山-文山县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5日
建设快讯正文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云南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31号),结合文山实际,现就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党中央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推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司法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制度保障。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开展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法治文山建设的具体实践,也是文山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实际需要。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州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文山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牢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切实监督的意识,坚定不移、毫不松懈地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在文山形成生动的实践。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支持保障  

全州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适时听取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情况的报告,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主动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适时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积极推动法律实施。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公益诉讼工作,按照一案一议原则提供财政资金保障,把公益诉讼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加强检查和考核。人民政协要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民主监督,促进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全州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三、加强法律监督,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全州检察机关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党委汇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计划和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与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重视、理解和支持,广泛凝聚保护社会公益、促进依法行政的共识与合力。  

全州检察机关要以服务大局为中心,切实担负起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全面准确把握公益诉讼工作要求,发挥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作用,强化检察一体化,积极稳妥地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基本法律依据,牢牢把握“公益”这一核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法定程序,把握好司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把握好办案范围和办案重点的关系、把握好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关系、把握好公益诉讼工作与诉讼监督工作的关系,坚持保护社会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加大办案力度与确保办案质量并重,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依法办理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  

全州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发挥检察的功效。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通过诉前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主动保护公益,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对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到期没有切实整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要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增强公益保护。  

四、联动支持配合,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  

全州检察机关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深化与行政机关、监察委、法院的沟通协作,不断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努力构建更大的公益保护工作格局。  

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特别是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河(湖)长办、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保护公益的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落实《文山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规定》,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机制,互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工作。要根据公益诉讼工作需要,为检察机关获取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提供便利条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信息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关部门要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研究建立健全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机关需要调取行政执法证据材料的、询问行政机关有关人员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商请行政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等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要对照诉前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出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准备工作。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并建议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好《文山州监察委员会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试行)》(文检会〔2018〕2号),积极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移送的违纪违法线索,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做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及时受理、立案、审理、裁判,既依法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诉前程序、庭审会议等环节,进行充分沟通,打消工作顾虑,争取各方理解,形成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合力。要加强对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执行和公益领域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执行公益诉讼生效裁判,需要检察机关、行政机关配合的,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  

五、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检察机关要组织开展公益诉讼法律宣讲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大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正面宣传好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能的做法,认真宣传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重点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典型案例。  

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杜绝不当炒作,为促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公益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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