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科技大厦物业管理服务(二年)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甘肃-兰州-城关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19日 |
甘财采处(2019)01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科技大厦物业管理服务(二年)项目”(招标编号:GSGX(2019)002)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天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11号
被投诉人: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77号
相关供应商:甘肃精诚鸿盛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73号
二、投诉事项
2019年3月8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科技大厦物业管理服务(二年)项目”(招标编号:GSGX(201 9)002)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9年3月8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中标人没有社保缴纳记录,被投诉人违反法律规定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放宽;2、中标人甘肃精诚鸿盛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的类似业绩”疑似造假。
三、查明事实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中标人甘肃精诚鸿盛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9、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4)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新成立企业不满一年的可以不提供)……”的内容亦违反上述规定。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中标人甘肃精诚鸿盛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物业管理的类似业绩,评标委员会进行了相应打分。投诉人未提供支持其关于中标人的业绩造假主张的相应证据,故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招标代理机构甘肃国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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