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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法信”平台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所在地区: 广东-- 发布日期: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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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一、采购人:(略)

二、采购项目编号:(略)

三、采购项目名称:(略)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略)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一)、项目概况

    “法信”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立项,并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建设研发的我国首家法律知识和案例大数据融合服务平台,对海量法律条文、案例要旨、法律观点、裁判文书进行了深度加工和分类聚合,实现大数据剖析和类案智能推送,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一站式专业知识解决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略)年4月(略)日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法信”平台功能和作用,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通知》(法办[(略)](略)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信”平台,加强法律数据智能化建设和“智慧法院”建设的广度和深度。

(二)、选择单一来源供应商的理由

    广东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批试点省市,根据中央、广东省委和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于(略)年启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尤其是实施员额法官制以来,形成办案法官数量减少,而案件大幅增长的反差局面,现阶段亟需破解广东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审判人员随时获取高效、权威的法律知识服务,从而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受广东与全国各地区、广东省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我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模糊,不同地区法院法官的司法水平、业务素质存在较大差异等多种因素影响,法院承办案件人员对同一个法律事实、对同一部法律的理解不同,实践中依然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和“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数字化法律规范和法律释义推送平台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规范,难以做到法律的统一适用,无法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据《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略)-(略))》所提出的要依托大数据资源,为法官查询、参考同类案件提供支撑,确保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减少司法裁判和司法决策形成过程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促进统一裁判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委的要求,广东法院亟需利用“法信”平台获取更为专业的司法信息资源数据服务及类案推送服务,为法官、审判管理人员、审判决策人员提供多维度、多层次、个性化、权威统一的司法信息服务,为审判执行、司法管理提供数据支持,为司法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信息服务。

    我院于(略)年7月开通“法信”平台全省试用,据用户反馈,“法信”平台在法官高效获取相关法律知识服务,提高审判质效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拟于(略)年继续采购“法信”平台,为全省法院用户提供服务。

    综上所述,故本项目宜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并建议邀请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参加投标工作。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该项目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资格条件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信用记录经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如查询结果未显示存在失信记录,视为评审时未发现不良信用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拟定的供应商名称:(略)

拟定的供应商地址:(略)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序号

专家名称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意见

1

杨晓旗

广州大学

教授

详见综合意见

2

雷文彬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详见综合意见

3

陈炽璋

广东省环境信息中心

高工

详见综合意见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上述情况属实,为了满足申请单位对项目的要求,专家组一致建议:(略)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略) 年 (略) 月 (略) 日 至 (略) 年 (略) 月 (略)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略)联系电话:(略)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略)联系电话:(略)
(二)采购代理机构 :(略)地址:(略)
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
传真:(略)邮编:(略)
(三)采购人:(略)地址:(略)
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
传真:(略)邮编:(略)
(四)财政部门:(略)地址:(略)
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

 

发布人:(略)

发布时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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