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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公路管理局宁乡市S327线(K241-K249)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合同公告

所在地区: 湖南--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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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略)-1
发包人(全称):  宁乡市公路养护中心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高新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宁乡市S(略)线(K(略)-K(略))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宁乡市S(略)线(K(略)-K(略))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2)工程地点:宁乡市S(略)线,桩号为K(略)-K(略)
(3)资金来源:上级资金
(4)工程内容:里程8.(略)km,主要工程量有标线、标志牌、波形钢护栏、凸面镜、附着轮廓标、线型诱导标、道口标注、里程碑、百米桩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宁乡市S(略)线,桩号为K(略)-K(略),安全生命防护工具具体包括设置各类标志牌、波形护栏、道路交通标线,道口桩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略)-(略)-(略)
计划竣工日期:(略)-(略)-(略)
工期总日历天数:(略)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行业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略)(略)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略),说明:(略)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略),说明:(略)

其他说明:

1、根据项目工程进度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支付预留合同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工程交付验收合格2年后付清。<>

2、乙方指定收款方式如下:<>

收款人:湖南高新建设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略)<>

开户银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产品加专业支行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4.付款人: 宁乡市公路养护中心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邓赞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双方签章后生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宁乡市公路养护中心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生效

十三、其他条款

第二部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细化,双方必须共同遵守。“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略)2年。<>

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

段后增加:(略)缴纳。<>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段后增加:(略)<>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删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或确定”<>

在本条款最后增加:(略)<>

4.1.(略)其他义务<>

1)中第一段“临时占地……”改为“设计范围内的临时占地……”<>

段后增加:(略)<>

1)中第二段后增加:(略)<>

3)款末增加:乙方必须及时支付劳务费用,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严格按照《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执行;当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时,施工企业要对工资纠纷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无法在(略)个工作日内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举证时,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报表,分析确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金额,然后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直接垫付;经核实确认后,必要时,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先行垫付;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双方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违约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由于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细化为:<>

a、建立各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登记表》,明确各分项工程施工的主要人员。登记表中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的填写,如发生有关人员的变动,应及时更新有关资料,甲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检查。登记表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应有专人负责存档,未填写完成登记表的分项工程不得进行中间交工验收。<>

b、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等级达到优良标准。<>

c、本项目施工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承包人须遵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湘交基建[(略)](略)号)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施工细则和要求执行。<>

d、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原则,加强自身管理,项目经理办公室设置岗位牌,所有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施工现场必须在合同段的起点、桥梁、通涵等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标志牌。<>

e、承包人雇佣的施工运输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进入工地。<>

4.2履约担保<>

该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略)%<>

4.3分包<>

4.3.1原款修改为:<>

4.3.1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2)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4.3.2原款末增加:<>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4.3.3专业分包<>

4)条修改为:<>

4)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条修改为:<>

5)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4.3.4劳务分包<>

4)条修改为:(略)<>

(原款末补充)<>

4.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2)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3)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4)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5)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6)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7)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在原款末增加:(略)<>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在原款末增加:(略)<>

4.6.3在原款末增加:(略)<>

4.6.5“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改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7天内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

增加:(略)<>

1)中标单位施工项目部人员在工程有效施工期间每月驻守工地时间不少于(略)日;招标人将采用指纹考勤;<>

2)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施工项目部人员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略)//人。违约金在当期计量中扣除。<>

3)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每月缺勤累计达三天的,招标人约谈中标单位法人代表,责令限期整改并支付违约金(略)元。违约金在当期计量中扣除。4)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每月缺勤累计达五天以上的,招标人上报三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有权中止合同。<>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原款末补充)<>

此项工作应在监理人下达指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否则按照第(略).1.1项视为承包人违约。<>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3项末增加:<>

在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认证资格的独立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检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增加6.1.3:(略)<>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为签署合同协议书后7天之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为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后(略)天之内。<>

第一句末加:(略)<>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修改为:<>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事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陈出新广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承包人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8安全生产费<>

新增(5):(略),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环境保护<>

9.4.5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水质管理标准定期对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凡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略):(略)<>

9.4.(略):(略)<>

9.4.(略):(略)<>

(略).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原款“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照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补充:(略)7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

(略).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在本条款后增加:<>

异常恶劣的气候及自然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指龙卷风,特大洪水而完全不能施工等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延误,包括不利的降水的情况。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i)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月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ii)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i)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略).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⑴除因不可抗力或甲方设计、方案修改影响原因外,乙方应当按时完工,如乙方逾期完工的,自逾期之日起,(略)/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⑵因乙方原因中途停工或退场,工程工期严重滞后超过(略)天,或无正当理由停工(略)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7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并无条件提供已完部分的工程资料,配合甲方顺利接收;甲方就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核算,报财政部门审定,按合同已履行部分的结算金额的(略)%支付给乙方。审核结算期间不影响甲方另定单位进行建设。<>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2 %签约合同价<>

(略).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细化为:(略)<>

(略).变更<>

(略).3 变更程序<>

(略).3.4本条款修改为:(略)(略)年第5号)、《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略)](略)号)、《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办法》(湘交基建[(略)](略)号文)、《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发〔(略)8〕(略)号)及发包人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经甲、乙双方考察市场价格后报市财政部门确定。<>

(略).价格调整<>

(略).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主要材料价差调整依据湘交基建[(略)](略)号、湘交基建[(略)](略)号文件执行。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价格,采用施工时《宁乡建设造价》的预算价格据实调整<>

人工工资单价调整《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关于调整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税金的通知》(湘交造价〔(略)〕(略)号)进行<>

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文件的按新文件调整执行。<>

(略).计量与支付<>

计量周期约定为单价子项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每月计量一次。<>

(略).1.4单价子目的计量<>

在本款末增加:(略)8)工程量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增加第(略).1.6<>

增加第(略).1.6分项工程中间计量期限<>

除发包人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及时签发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不管何种原因,在监理人签发分项工程(包括其变更)中间交工证书的(略)天内,承包人必须进行中间计量,由于逾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略).2.1本项目无预付款<>

(略).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为6份。<>

(略).3.3本项目预付款。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参照相关政策情况支付。项目未完成结算,工程款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略)%。预留合同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付验收合格2年后付清。<>

(略).4质量保证金<>

(略).4.1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格的3%<>

(略).4.2质量保证金退还<>

在本款前加: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取利息<>

(略).5 交工结算<>

(略).5.1 交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略)(略)天内。申请单为6<>

(略).6 最终结清<>

(略).6.2第(2)款修改为:(略)<>

增加(略).7计量工作的完备<>

承包人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应包括技术规范规定的所有相关工程。设计中一些该承包人完成的工作,虽然清单中没有单独列出,但相关费用已考虑在其它工程子目的相应单价中,不另行计量。监理人在计量时发现有相关工程没有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并按其所报工程量乘以相应工程合同单价(略)%的违约金,并从计量支付中予以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并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分,则因此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款所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理。尽管所签证书中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分,则此次调查核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上级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核实的不符合计量规则的或虚假的计量,发包人将从承包人计量支付款、质量保证金或其它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略).2竣工资料份数为2份<>

(略).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略).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略)个月<>

(略).保险<>

承包人要购买工伤保险。承包人必须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按相关文件执行。<>

(略).违约<>

(略).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略)5)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的规定,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未见纠正后,根据承包人违约性质,可以向承包人采取警告、索赔、分割工程任务、清退等措施,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①每次视情节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

②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支付1万元/·天的违约金;其他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支付0.5万元/·天的违约金,直至人员进场为止。<>

③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否则每擅自更换一次项目经理,发包人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5万元作为违约金;每擅自更换一次项目总工,发包人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3万元作为违约金;每擅自更换一次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发包人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1万元/人次作为违约金。<>

④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设备未按(略).2款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每缺少一台(套)支付25万元/台(套)的违约金,并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

⑤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每撤换一台(套)支付2万元/台(套)的违约金。<>

⑥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通、人社等部门的规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报酬,购买社会保险,如由此发生不安定事件,承包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外,每出现一次,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1万元至3万元。<>

⑦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处以与实际拖欠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并且最少不低于5万元。<>

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除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承包人拒不纠正其错误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应当安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概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如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协助处理,其协助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安排或聘请的工作人员,需要持有国家许可的证书才能上岗的,承包人应当严格审查,如发现没有国家许可的证书而在岗工作的,承包人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为每出现一例,向发包人支付违约1万元至3万元。<>

承包人所购买和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本设计的要求,如使用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的材料,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所使用材料价款的(略)%的违约金,如造成重大损害的,除承担修理,重作,更换外,还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按损失额的(略)%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未经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及按发包人相关程序及时报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予认可,由此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支付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

承包人管理原因造成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经济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所有损失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标,如不能达标而被政府或媒体曝光,经查实的,每一次扣安全文明施工费(略)—(略)元,不足部分在其它应付款中扣除<>

承包人主要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评定、验收标准及施工图要求,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7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并无条件提供已完部分的工程资料,配合发包人顺利接收;发包人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核算,合同已履行部分的经财政部门审计,按结算金额的(略)%支付,相关工程区域维修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因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修理后仍无法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修理后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的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拒付工程款,已付的有权收回,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所有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重建费用,报批,规划等原前期支付的所有费用和再次规划、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可得利益损失等,同时,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总价款的(略)%<>

除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设计、方案修改影响原因外,承包人应当按时完工,如承包人逾期完工的,自违约之日起算,承包人每日按(略)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原因中途停工或退场,工程工期严重滞后超过(略)天或无正当理由停工(略)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不得有异议,7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并无条件提供已完部分的工程资料,配合发包人顺利接收;发包人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核算,报财政部门审定,按合同已履行部分的结算金额的(略)%支付给承包人。审核结算期间不影响发包人另定单位进行建设。其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执行<>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监理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相应的税金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承包人违约被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按时退出施工场所,如未按发包人通知腾退的,发包人有权解散承包人施工人员,其未撤离的材料、设施设备等,能够变卖的,发包人有权变卖,不能及时变卖的或暂时无法变卖的,发包人有权运离到另一场所,其运输费、装卸费、储存保管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因自然灾损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违约被解除合同,其建(构)筑物符合约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备使用功能的,发包人可以收购该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的收购价格以审计、财政部门审计的价值的(略)%支付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略)日内,承包人应当提供所有结算资料,逾期未提供的,发包人有权以承包人现已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其审计结论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因承包人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结算参照上述约定办理。<>

因本合同约定情形承包人被解除合同时,按以下原则核算:(略)<>

补充:(略)6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处以加倍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补充:(略)7)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略).1.7违约金的使用(新增)<>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违约金(第(略).1.2款),发包人可用于奖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略).1.8发包人对本项目的管理(新增)<>

发包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如目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建设资金管理、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本项目施工监理实施办法等,在合同谈判中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

(略).1争议的解决方式:(略)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人(全称): 宁乡市公路养护中心(公章) 承包人(全称): 湖南高新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略) 组织机构代码: (略)B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花明北路 地址: 历经铺乡印象东城2栋(略)室
法定代理人: 何春章 法定代理人: 赖杰峰
委托代理人: 何春章 委托代理人: 赖杰峰
电话: (略)-(略) 电话: (略)-(略)
传真: (略)-(略) 传真: (略)-(略)
账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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