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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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智慧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略)年7月(略)日收到贵公司对平桂区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管理站清水拱、十四沟收费卡地磅采购(采购项目编号:(略)
质疑一:贵公司认为贵公司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未能进入下阶段评审,采购过程和结果损害了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答复一:(1)本项目采购的“电子汽车衡(地磅)”技术参数内要求“2、面板厚度不少于(略)mm+1mm;纵梁为(略)C工字钢+(略)C槽钢+横梁。”,而贵公司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为“2、面板厚度不少于(略)mm+1mm;纵梁为(略)mm高一次成型无拼接加固型U型钢(类似桥梁箱梁结构,行业集体优化设计(略)年以上)”,贵公司认为此参数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作出评审,贵公司的响应文件中只是对U型钢及地磅的工艺提供了产品介绍,关于技术参数部分未提供有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详细参数,贵公司所投产品采用的材料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明显不同,并且贵公司的响应文件无法证明“此参数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而本次质疑函递交材料中,提供的材料中“中国衡器网(中国衡器协会官网)/称重技术讨论/《企业衡秤台制造质量对产品准确度的影响因素讨论》”针对“U型钢”相当于或优于“工字钢”也没有明确的定义,质疑内容缺乏实施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本项目的开标时间为(略)年7月(略)日9时(略)分,在磋商小组对各竞标人的响应文件做了初步评审后,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规定,已于详细评审前告知贵公司授权人评审结果;而贵公司授权人代表在得知评审结果后不理解,且在评审过程中未经现场监督及评委人员的同意闯入评标现场,质问评委个人信息,扰乱会场秩序,在开标会现场已有视频录像情况记录。
质疑二:贵公司认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投标的货物规格型号参数内容与有关标准、规范、厂家说明等信息不符合。
答疑二:(1)贵公司认为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产品“电子汽车衡(地磅)”在行业标准及现行计量器具检定规定中无“定制:(略)
(2)贵公司认为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产品“台式电脑/Lenovo/启天A(略)-B(略)”的参数不符合采购需求,而提供的证明材料中①无法证明如贵公司描述的“生产厂家联想大客户实业部”提供的证明材料,②提供的证明材料特征信息上明确机型信息为“启天A(略)-D(略)”,与成交供应商竞标产品非同一型号,质疑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3)贵公司认为成交供应商缴纳社保人数不足以达到“第三章评标部分/资格审查(人员要求)”,而贵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略)年的财务报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为供应商应提供近半年内((略)年1月~(略)年6月)任意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名册任意一种)。对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供应商,应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相应文件证明,并非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企业信息作为评审依据。贵公司质疑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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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略)年7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