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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0〕40号

所在地区: 河南-安阳-安阳县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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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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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一、违法行为

(略)年5月(略)日上午,安阳市环保公安督导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增1台破碎机,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略)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略)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 (略)年7月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略)〕(略)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略)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略)年7月(略)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新增设备总投资额捌万贰仟贰佰零捌元整(¥(略),(略).(略)元)的百分之三即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陆元贰角肆分(¥2,(略).(略)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略)

户 ?名:(略)

账 ?号:(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年7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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