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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0〕39号

所在地区: 河南-安阳-安阳县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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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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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城关中华路鹏飞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一、违法行为

(略)年5月(略)日,市环保公安督导组在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建有一座约(略)平方的喷漆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略)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略)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 (略)年7月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略)〕(略)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略)年7月(略)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该单位总投资额壹万伍仟伍佰零捌元整(¥(略),(略).(略)元)的百分之二即人民币叁佰壹拾元壹角陆分(¥(略).(略)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略)

户 ?名:(略)

账 ?号:(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年7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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