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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0〕37号

所在地区: 河南-安阳-安阳县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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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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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亚瑞金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一、违法行为

(略)年4月(略)日,市环保公安督导组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喷淋设施未开启,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略)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情节和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我局于 (略)年7月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略)〕(略)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略)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略)年7月(略)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略),(略).(略))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略)

户 ?名:(略)

账 ?号:(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略)年7月(略)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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