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公平竞争,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采办[(略)](略)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备案事项公告如下:(略)
一、备案登记
凡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工商注册所在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及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xizan g.gov.cn)网站进行登记的代理机构,若有意愿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林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及时进行备案。
二、备案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备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具有不少于5名足够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四)在林芝市开展采购执业的代理机构,须具备独立并且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具备独立开标、评标评审场所,录音录像电子监控设备,门禁设备,档案管理设施等。
办公场所和评审场所不得从事其他非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不得与其它任何公司或宾馆、娱乐、家居合用,具有与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具有醒目、固定的公司招牌及联系方式。场所租赁时间至少在一年以上。
(五)近三年内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因违规行为受到过相关处罚。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资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三)办公场所和评审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如电脑、打印机、桌椅等设备照片,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租赁场所应提供租赁合同(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四)在林芝市常驻专职办事人员名单,专职人员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代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五)无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声明函,代理机构近三年内没有被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各省级分网站以及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没有在执业所在地受到过行政处罚或通报。
(六)近三年以来的业绩情况(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类似证明文件)。
(七)代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给财政部门的其他材料。
备案人员在递交以上备案材料复印件的同时,须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四、备案时间
(略)年4月8日—--(略)年4月(略)日
备案地点:(略)
联系电话:(略)
五、特别说明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相同时,可以分别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母公司和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重复。
(二)林芝市财政局在收到完整材料后,经林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领导小组审核备案材料、现场实地查看,根据业务需要和政府采购工作量择优确定相应数量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在西藏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六、动态管理
坚持失信惩戒、优胜劣汰,林芝市财政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在林芝市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登记、政府采购业务条件和能力、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满足代理条件的或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在林芝市财政局登记备案资格,并将违规行为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林芝市财政局
(略)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