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略)
工程地点:(略)
合同编号:(略)
发 包 人:(略)
设 计 人:(略)
签订日期:(略)
发包人:(略)
设计人:(略)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略)年儒林镇等3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服务的测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指导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施工、及时完成变更设计、竣工测量等工作,工程地点为城步苗族自治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略)
1.1城步苗族自治县(略)年儒林镇等3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服务"项目委托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确定乙方为中标(成交)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略)
2.1发包人的设计委托书或要求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略)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略)-(略))》
(2)《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DB(略)/T(略)-(略))》
(3)《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4)《灌溉与排水设计规范》
(5)《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6)《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7)《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8)《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9)《水工混泥土结构设计规范》
((略))现行的其他技术规范等
第三条:(略)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的设计委托书或要求书
第四条:(略)
4.1 名称:(略)
4.2 项目概况:(略)
4.3 阶段:(略)
4.4工作内容:(略)
4.5测量及设计周期:
(1)测量周期:(略)
(2)项目初步设计周期:(略)
(3)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略)
第五条:(略)
序号 | 资料名称 | 提供时间 | 数量 | 备注 |
1 | 城步县高标准农田规划 | 签订合同后一天内 | 1 | 电子版 |
2 | 项目材料运输条件 | 签订合同后一天内 | | |
3 | 1:(略) | 签订合同后一天内 | | 带地形 |
4 | 项目区基本情况资料 | 签订合同后一天内 | | |
第六条:(略)
6.1 设计文件及份数:(略)
6.2 提交时间及地点:
初步设计:(略)
地 点:(略)
第七条:(略)
(一)(略)年儒林镇等3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服务费玖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略)元)
第八条:(略)
(一)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二)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采购资金:(略)
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署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或按项目进度阶段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
3.其他材料;
4.合同款项的支付进度原则上以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具体约定如下:(略)
5.乙方收款账号具体信息如下:(略)
开户名称:(略)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但已全部包含在本合同金额内。
9.1.3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履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非设计人的原因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设计费。
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或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逾期达到(略)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设计人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按设计费总额的(略)%支付违约金。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没有定金的,按应收设计费的(略)%支付违约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同时审查及评审时所需资料及专家费用由乙方负责。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提交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略).1 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最少派一名熟悉业务、工作扎实,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技术员驻施工现场或在发包人办公地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具体问题,从技术交底开始,服务时间半年,期间后如有工程未竣工验收的,验收时设计单位需随时安排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略).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结束为止。
(略).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略).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略).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略).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叁 份。
(略).8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略).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略)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略)
农业农村水利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略) | 法定代表人:(略) |
或委托代理人:(略) | 或委托代理人:(略) |
住 所:(略) | 住 所:(略) |
电 话:(略) | 电 话: |
传 真:(略) | 传 真: |
开户银行:(略)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银行帐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