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略)
二、采购项目编号:(略)
三、采购项目名称:(略)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略)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一)项目概况内容
桑园围申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前期工作自(略)年底启动,于(略)年1月9日成功通过中国国家灌排委员会组织的(略)年度世界灌溉工程申报的国内初审,被列入(略)年度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候选工程名单,下阶段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遗文本编制及申遗视频制作(中、英文),协调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专家组现场考察评估及申遗资料的提交等工作。该项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须委托对项目情况熟悉并且具有灌溉工程遗产申报丰富经验的供应商承担本项工作,以保证申报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二)合格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如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2)(略)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略)年度任意1个月或(略)年度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扫描件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略)年度任意1个月或(略)年度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已办理报名及登记手续购买本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二)说明:
1.本项目的申报准备工作时间急迫,须在(略)年5月底前完成申遗文本、申遗视频中文版的编制;接受(略)年5月底水利部专家组的现场考核评估,评估意见将提交水利部及国家灌排委主席团,决定最终是否向国际灌排委申报;须在(略)年6月底前完成申遗文本、申遗视频英文版的编制;所有申报材料通过国家灌排委员会提交至国际灌排委员会。因此无法满足正常的公开招投标和调研等工作流程需要,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可简化招投标流程。
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在国内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申报和基础研究、规划编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深厚的学术技术积累;尤其对桑园围情况非常了解,作为采购人前期组织招标的桑园围灌溉工程遗产系统调查勘察及研究评估项目和《桑园围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项目的中标人,已协助采购人顺利通过中国国家灌排委员会组织的(略)年度世界灌溉工程申报的国内初审,本项目的申报文本编制及视频制作工作继续由其负责,能有效保证该项工作的衔接性、质量的可靠性、时间的高效性,能保证在短期内高质量完成本项目。
3.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是目前国内唯一能够承担此项任务的高水平科研机构。该院是具备灌溉工程、水利史等领域研究的国家级水利科研机构,拥有灌溉工程和水利遗产研究的丰富经验,在此领域的技术实力全国领先。是中国国家灌排委员的技术支撑单位,是中国国家灌排委员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中国国家灌排委员会是我国向国际灌排委员会推荐申报灌溉工程遗产候选工程的唯一机构,自(略)年至今我国的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均由中国国家灌排委员会推荐申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承接了(略)年至今我国申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共计(略)个项目的申报文本编制及视频制作项目,协助配合中国国家灌排委员会推荐申报过的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项目的成功率为百分之百。
综上所述,拟申请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一)供应商名称:(略)
(二)供应商地址:(略)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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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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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略) 年 (略) 月 (略) 日 至 (略) 年 (略) 月 (略)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略) | 联系电话:(略) |
发布人:(略)
发布时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