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略)-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西中测农林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编制开福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略)-(略))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略) 2.合同标的及金额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编制开福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其他林业服务 | 编制开福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项 | 1 | (略) | | 合计金额小写: (略)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肆万捌仟伍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略)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略) (略)-(略)-(略) —— (略)-(略)-(略)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 3.3 履行方式:(略)费用包干制,按照省局的时间要求提交相应的成果资料,通过评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略) 4.2 收款账户: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怡宾分社(广西中测农林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略)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略)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落实,严格保护林地,推进林地科学管理,根据《湖南省林业局关于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略)-(略) 年)的通知》(湘林资〔(略)〕8 号)的要求顺利完成新一轮的开福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略)-(略)年)编制工作。 <>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if !supportLists]1、[endif]甲方责权:<> [if !supportLists](1)[endif]向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 “三调”融合成果数据库、最新遥感影像或“一张图”年度更新所使用的遥感影像、最新(略)年“一张图”年度更新数据库、(略)年“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森林资源调查资料、林业专项调查资料、生态保护红线、自然条件(气候、地貌、资源、土壤、水文、自然灾害等)、林业及其他主要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状况以及县域历史资料等。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if !supportLists](2)[endif]甲方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对接、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if !supportLists](3)[endif]甲方对乙方在工作期间提出的需由甲方明确的事项给予及时答复。<> [if !supportLists](4)[endif]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给乙方费用。<> 2、乙方责权:<>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湖南省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成果材料,使其达到规范及审查部门要求,并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文件份数向甲方提供文件。<> (2)应对其所编制的成果的质量负责,乙方对提交成果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无条件负责修改或补充。<> (3)对成果资料及甲方和设计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与本项目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略)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或不能通过相应级别评审时,其所有发生的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由于乙方责任(由于政府禁令、政策通知改变、行政受理关窗的情形除外)造成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工作内容延误,导致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每迟延一日,应当扣减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 (3)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提供项目必须材料,导致成果材料不齐全,则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成果交付时间顺延。<>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略)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略) (略).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略) 双方签章时间 (略).其他条款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注:(略)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滨河北路筒车坝泵站 | 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7号天立东方大厦(略)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