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略)
二、项目名称:(略)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略)
供应商地址:(略)
中标(成交)金额:(略)
供应商名称:(略)
供应商地址:(略)
中标(成交)金额:(略)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1 |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合同包一) | 其他法律服务 |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各派遣1名团队成员担任法律顾问到福州市司法局轮流值班,根据市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和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协助完成年度立法及其他政府法制工作等(详见响应文件) | 组建相对固定且不少于5人的执业律师服务团队,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等(详见响应文件) | 1(年) | 符合行业标准等(详见响应文件) |
| | | | | |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2 |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合同包二) | 其他法律服务 |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各派遣1名团队成员担任法律顾问到福州市司法局轮流值班,根据市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和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协助完成年度立法及其他政府法制工作等(详见响应文件) | 组建相对固定且不少于5人的执业律师服务团队,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等(详见响应文件) | 1(年) | 符合行业标准等(详见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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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惠英、丁家武、郑晓璐(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略)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略)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合同包一:
1.1报价人资格性审查:(略)
(1)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电子响应文件中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均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中“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略)
(2)经磋商小组评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的报价资格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1.2报价人符合性审查:(略)
(1)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中“★(略).供 应商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响应报价中,成交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进行响应,属于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的情形,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经磋商小组评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的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2、合同包二:
2.1报价人资格性审查:(略)
(1)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电子响应文件中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均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中“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略)
(2)经磋商小组评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的报价资格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2.2报价人符合性审查:(略)
(1)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中“★(略).供 应商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响应报价中,成交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进行响应,属于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的情形,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本项目合同包一中标人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五、其他规定”中“(7)评审特别约定:(略)
(3)经磋商小组评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的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3、合同包三:
3.1报价人资格性审查:(略)
(1)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电子响应文件中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均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中“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略)
(2)经磋商小组评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的报价资格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3.2报价人符合性审查:(略)
(1)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中“★(略).供 应商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响应报价中,成交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进行响应,属于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的情形,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本项目合同包一中标人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本项目合同包二中标人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五、其他规定”中“(7)评审特别约定:(略)
(3)经磋商小组评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3.3在评审期间, 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本合同包竞争性磋商活动结束。
4、政府采购政策性优惠情况:(略)
5、采购结果确定日期:(略)
6、备案编号:(略)
7、项目经理:(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