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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购置庭审发布终端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所在地区: 河北-- 发布日期: 2019年6月18日
变更公告正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关于购置庭审发布终端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SXZ(略)
采购人名称:(略)
采购人地址 :(略)
采购人联系方式:(略)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略)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原公告内容: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具有完成本项目货物供应能力及提供完整售后服务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代理商;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关经营范围;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须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医疗器械销售),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新版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
  3.生产厂家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如为代理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及生产厂家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除A标段外,参与其它标段的供应商经营范围均需含体外诊断试剂)
  4.未被信用中国(http:(略)
  5.本项目不接受任何联合体投标。
  现更正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新版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
  3、未被信用中国(http:(略)
  4、不接受联合体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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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日期:(略)
传真电话:
受理质疑电话:(略)
备注:
本公告发布媒体:(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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