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一、采购项目名称:(略)
二、采购项目编号:(略)
三、采购人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略)
地址:(略)
项目联系人:(略)
五、首次公告日期:(略)
六、首次更正日期:(略)
七、现对招标内容做出如下更改:
(一) 原文件内容为:
6.3评审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办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办法”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审依据。
现更改为:
6.3评审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办法为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办法”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 原文件内容为:
7.2.1在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且退还磋商保证金之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投资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现更改为:
7.2.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函(保证金),自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函(保证金),退还前应保持该保函一直有效。
成交供应商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出资履约保函(投资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略),(略),(略).(略)元),出具保函所需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三) 原文件内容为:
7.3.1成交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下列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报请项目实施机构审批后在项目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现更改为:
7.3.1成交供应商应当于投资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略)日内成立项目公司,成交供应商负责项目公司设立的具体事宜,并促使项目公司到达下列要求:
(1)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财务人员素质,必须满足成交供应商在相应文件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
(2)项目公司成立(略)个工作日内,由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项目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成交供应商四方签署PPP项目合同,以取得、承担实施PPP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四) 原文件内容为:
7.4建设期履约担保
项目公司应在签订承继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补充合同(PPP项目合同)之前按本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现更改为:
7.4建设期履约担保
项目公司(或成交供应商)应在PPP项目合同生效后(略)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略),(略),(略).(略)元)。出具银行保函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保证银行保函在建设期一直有效。
(五) 原文件内容为:
7.5.1项目公司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内,与项目实施机构、成交供应商签订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补充合同(PPP项目合同)。
现更改为:
7.5.1 项目公司成立(略)个工作日内,由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项目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成交供应商四方签署PPP项目合同,以取得、承担实施PPP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六) 原文件内容为:
7.6运营期履约担保
项目公司应在申请运营之前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运营期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现更改为:
7.6运营期履约担保
项目公司应在项目运营维护开始后(略)工作日内提交首份运营维护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壹仟万元整(¥(略),(略),(略).(略)元),其余在每份保函一年有效期到期的(略)天前提交更新有效期后的履约保函。运营维护履约保函作为项目公司履行在本合同下的用于项目运营维护质量、安全保障等事项的担保。出具银行保函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七) 原文件内容为:
7.7移交保函(见前附表)
现更改为:
7.7移交保函
为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在最后一个经营年结束前1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向实施机构缴纳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略),(略),(略).(略)元)的移交维修履约保函,作为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出具银行保函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保证银行保函在建设期一直有效。
如果因项目提前终止的,则实施机构有权从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项目公司的补偿金额中提取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略),(略),(略).(略)元)作为项目移交维修履约保函,如补偿金额不足上述移交维修履约保函的金额,项目公司应在补偿金额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八) 原文件内容为:
2.4.1 | 分值构成 (总分(略)分) | 磋商报价:(略) 技术部分:(略) |
现更改为:
2.4.1 | 分值构成 (总分(略)分) | 磋商报价:(略) 商务部分:(略) 技术部分:(略) |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略)年 7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