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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榕定西籍建档立卡务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

所在地区: 福建-- 发布日期: 2019年7月25日
变更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为在榕定西籍建档立卡务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FJGC-FS-C-(略)-(略)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项目联系电话:(略)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略)

本次变更日期:(略)

原公告项目名称:(略)

原公告地址:(略)

 

三、更正事项、内容:

1、原磋商文件、磋商公告的第二章报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资格标准中“3.1.1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报价供应商;” 现更正为:“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报价供应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略)

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二章报价供应商须知中“(略). 响应文件初审”关于“(略).2.2符合性检查”规定“((略)) 未按规定提交由报价供应商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由报价供应商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现更正为:“((略)) 未按规定提交由报价供应商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由报价供应商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的”。

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涉及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等更正为“法人(负责人)代表、法人(负责人)代表授权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四、其它补充事宜:

 

其余不变,本更正公告为磋商公告的组成部分,其他事项均按磋商公告规定执行,磋商文件中有涉及以上修改内容的,均做相应更正。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略)

采购单位地址:(略)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略)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略)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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