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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于(略)年6月(略)日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了“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呼和浩特市三环路工程PPP项目社会投资人公开招标公告”(呼公交易(略)-政采-公开-(略) );(略)年6月(略)日发布了此项目的更正公告。现应采购人要求,对招标公告及附件中原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以下更正:
原公告附件中招标文件【第二卷】“呼和浩特市三环路工程PPP项目PPP项目合同”中部分内容作以下更正(该更正内容自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或出具相应会议纪要同意后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1、原3.4.1条款(P(略))增加“(e)本项目纳入政府中长期财政预算并出具人大决议,同时本项目进入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且处于执行阶段。”
2、原4.1.5条款(P(略))“及时供应附属工程建设用地
甲方应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在本合同签署后的(略)个月内完成附属工程项目全部土地的整理工作,使土地达到可出让的条件。”
现更正为:(略)
甲方应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在项目主体工程通车后的 6个月内完成附属工程项目全部土地的整理工作,使土地达到可出让的条件否则乙方可以放弃该项附属工程的实施,由此减少的反补金额,纳入可行性缺口补助调整机制,相应增加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3、原7.2.3条款(P(略))“甲方应按照第4.1.4条款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完成附属工程用地的整理工作。相应土地使用权由乙方依照法定程序获得,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因甲方未能按照第4.1.4条款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土地整理工作,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获得土地使用权,附属工程项目无法正常建设运营,相应风险由甲方承担。若最终乙方依法未能取得附属工程土地使用权,导致附属工程无法正常建设运营,相应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现更正为:(略)
4、原8.(略).5条款(P(略))“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市审计局提供完整的工程决算及相关档案。”
现更正为:(略)
5、原(略).4.2条款(P(略))“
表1:(略)
|
序号 |
年度绩效考核得分(s) |
年财政补贴计算公式 |
|
1 |
S≥(略) |
(略)%*A |
|
2 |
(略)≤S<(略) |
(略)%*A |
|
3 |
(略)≤S<(略) |
(略)%*A |
|
4 |
S<(略) |
S/(略)*A |
”
现更正为:(略)
表1:(略)
|
序号 |
年度绩效考核得分(s) |
年财政补贴计算公式 |
|
1 |
S≥(略) |
A |
|
2 |
(略)≤S<(略) |
(略)%A+(略)%*(略)%A |
|
3 |
(略)≤S<(略) |
(略)%A+(略)%*(略)%A |
|
4 |
S<(略) |
(略)%A+ S/(略)*(略)%A |
”
6、原(略).6.1条款(P(略))“……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按照贷款余额及利率变动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调整。”
现更正为:(略)
利率变化补助调整额=年初贷款余额×(Rt-R基)
①R基:(略)
②Rt:(略)
③年初贷款余额:(略)
④若项目运营期内利率政策发生变化,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五(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则双方将使用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变动幅度代替基准利率变动幅度,计算方法不发生调整。”
7、原(略).2条款(P(略))增加“(h)本项目被移出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
8、增加(略).1.6条款“(略).1.6 继续经营若附属工程运营单位在项目 PPP 合作期结束后,有意向继续对附属工程的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混合站继续运营,由附属工程运营单位与甲方另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合同”。
对公告附件中招标文件【第三卷】“呼和浩特市三环路工程PPP项目股东协议”中部分内容作以下更正:
1、原(略).2条款(P(略))“在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清偿当年贷款到期本金和利息、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并满足《PPP项目合同》关于维护和更新资金安排有关要求的情况下,除非股东会另有决议,各方应促使股东会通过决议将项目全部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
现更正为:(略)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略)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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