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略)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现对漯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招标文件内容做如下变更: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年;(略)、(略)、(略)年度(如注册时间不足三年,以注册时间为准)”。
现变更为:“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略)年度”。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企业经营财务实力((略)分)(1)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略)年资产负债率在(略)%(含)以下的得4分,(略)%(不含)到(略)%(含)的得2分,(略)%(不含)到(略)%(含)的得1分,大于(略)%(不含)的不得分。注:(略)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现变更为:(1)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略)年资产负债率在(略)%(含)以下的得4分,(略)%(不含)到(略)%(含)的得2分,(略)%(不含)到(略)%(含)的得1分,大于(略)%(不含)的不得分。注:(略)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3、原招标文件“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企业经营财务实力((略)分)(2)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取得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或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等级为AAA级的得3分;AA级的得2分,其余得0分。注:(略)”。
现变更为:(2)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取得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或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等级为AAA级的得3分;AA级的得2分;A级的得1分,其余得0分。注:(略)。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业绩((略)分)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拥有(略)吨/日规模及以上机械炉排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的,每有一个满足要求的项目业绩得1分,最多得7分;满足上述要求且单台炉规模不低于(略)吨/日,每有一个满足要求的项目业绩加1分,最多加7分。注:(略)材料”。
现变更为: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拥有机械炉排炉工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的,每有一个满足要求的项目业绩得1分,最多得(略)分。注:(略)
5、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业绩((略)分)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的上述业绩中,每有1个列入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的加2分,最多加6分。注:(略)”。
现变更为: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的上述业绩中,每有1个列入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的得2分,最多得(略)分。注:(略)。
6、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3.技术实力((略)分)(3)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获得生活垃圾技术及应用领域国家级奖励证书的得4分,获得生活垃圾技术及应用领域省级奖励证书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注:(略)”。
现变更为:(3)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获得生活垃圾技术及应用领域国家级奖励证书的得4分;获得生活垃圾技术及应用领域省级奖励证书的得2分;最多得4分,没有的不得分。注:(略)。
7、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4.建设运营管理水平((略)分)(1)投标人在国内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国家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定中,获得AAA级评价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注:(略)”。
现变更为:(1)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在国内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国家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定中,获得AAA级评价的得3分;获得AA级评价的得2分;获得A级评价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注:(略)。
8、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4.建设运营管理水平((略)分)(2)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自(略)年1月1日以来在国内投资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得4分;获得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注:(略)”。
现变更为:(2)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近五年以来(自(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在国内投资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得4分;获得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注:(略)。
9、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4.建设运营管理水平((略)分)(3)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满足)拥有股权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近五年来没有受过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得满分3分,否则,此项不得分。注:(略)”。
现变更为:(3)投标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满足)拥有股权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近五年以来(自(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没有受过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得满分3分,否则,此项不得分。注:(略)。
(略)、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说明:(略)
现变更为:3、投标人的最后得分为:(略)
(略)、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投标截止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
现变更为:2.2.2投标截止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
其它事宜不变,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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