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泗县人民医院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答疑
致各位潜在投标人,现将本项目收到的疑问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 第五章 评分办法-技术分-履约能力中
1、所投监控设备厂家获得过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和全国电子信息行业最具潜力企业证书的,满足一项得2分,满分4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原厂公章)
质疑事实及依据:
据我司调研了解,“全国电子信息行业最具发展潜力企业”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根据企业发展规模、经济指标来评选的全国电子信息行业优秀企业,主要评选依据在于经济数据情况。评选分为:(略)
质疑请求:
建议修改为所投监控设备厂家获得过全国电子信息行业优秀企业证书,其中领军企业证书加分最多、最具潜力企业加分最少。
回复:(略)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 第五章 评分办法-技术分-履约能力中
2、所投监控设备厂家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原厂公章)
7、所投核心交换机厂商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三级及以上认证,提供证书复印件,提供得2 分,未提供不得分
质疑事实及依据:
ITSS信息技术服务认证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由ITSS工作组研制的一套IT服务领域的标准库和一套提供IT服务的方法论。该认证会证明企业的部分实力,但该认证严重超出该项目生产厂家所需要具备的能力;且该认证不是所有企业都会去认证,作为中小企业也很难花费大量精力做该认证,严重违反了对中小微企业扶持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ITSS是证明企业运维能力的资质,该标准体系主要涉及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服务管控、服务运营和服务外包等业务领域。该证书的主要申请对象是IT系统集成企业、IT软件企业和IT运维企业,为这些企业提高运维服务效率、降低运维服务成本。
本项目由拥有ITSS资质的集成商投标,并进行后期的施工维护,足以保证投标人的运维能力。而生产厂家在该项目中仅仅是提供产品,并不直接负责维护。因此要求生产厂家具备该资质是不合理的。
综上,此条评分要求明显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严重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附:(略)
http:(略)
质疑请求:
建议删除此项评分要求。
回复:(略)
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分办法-技术分-履约能力中
3、所投监控设备厂家具有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AAAAA级),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原厂公章)
质疑事实及依据:
经我司调研了解,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在所有安防厂家中,仅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独有。用此证书作为加分项,明显具备倾向性和指向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此前有项目使用此证书作为加分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被勒令删除,详见以下扫描件。
质疑请求:
建议删除此项评分要求。
回复:(略)
质疑事项4.
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分办法-技术分-履约能力中
4、所投监控设备厂家获得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先进单位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原厂公章)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自(略)年开始每年举办电子电器行业绿色发展年会暨电子污染防治英雄会,在年会中对当年度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先进会员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因此“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先进单位”仅为年度表彰荣誉证书,并非行业认证能力水平证书。且该项荣誉仅针对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会员单位进行评选。
经搜索了解目前获得 “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的安防系统厂家仅有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由此可见该评分要求是针对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量身打造的定制招标,明显具有倾向性和指向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招标文件中删除这些不合理内容。
附:(略)
质疑请求:
建议删除此项评分要求。
回复:(略)
质疑事项5.
第三章 货物服务要求/项目要求(见截图)
(略).电梯内UPS ---容量 (略)VA/(略)W 电池类型:(略)
(略). 电梯机房UPS---容量 (略)VA/(略)W 电池类型:(略)
质疑事实及依据
1、根据几个厂家给出的参数,(略).电梯内UPS 应该为(略)VA/(略)W 电池类型为2*7AH, (略)台;
2、(略).电梯机房UPS (略)台 给什么设备供电使用
质疑请求:(略)
回复:(略)
泗县人民医院
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