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场吉祥寺大殿修缮工程施工标段更正公告
日期:(略)
新民场吉祥寺大殿修缮工程
更正公告
补疑((略)号)
1、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3.7.3“签字、盖章要求”内容更改为:
(1)所有要求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否则视为无效标书。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4)投标文件若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5)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略)
(6)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明确要求签字盖章的内容中,投标文件中除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授权委托书 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完成签字或盖章外,其余签字或盖章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
2、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4.2.4“关于投标文件递交人要求”内容更改为“参加本项目投标递交投标文件的代表(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时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中的“注”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当查验身份,不符合的,其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3、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更改为(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地点不变。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