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海军第(略)医院劳务派遣公司遴选更正公告
青岛市招标中心受海军第(略)医院的委托,对其劳务派遣公司遴选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本项目于(略)年(略)月(略)日在中国财经报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作如下更正:
一、原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五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为: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略)万元。
(四)公司注册地址及缴纳社保账户均在青岛市市南区。
(五)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七)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八)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更正为: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略)万元。
(四)具有在青岛市市南区缴纳社保的能力(开标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没有提供证明材料按废标处理)。
(五)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七)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八)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本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相关投标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与招标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更正公告为准。
对由此给相关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三、联系方式:
1.招标单位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青岛市招标中心
(略)年(略)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