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一:
原公告如下:
供应商资格
1、 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应提交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及合同违约赔偿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人成立未满3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至开标之日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及合同违约赔偿记录的书面声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已登记报名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投标人凭以下资料前往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现做如下修改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文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记录名单,提供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略)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略)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近半年任意3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3、供应商已登记报名并购买了招标文件。报名时所需提供资料:(略)
(1)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招标文件中所对应的供应商(投标人)资格都对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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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二:
招标文件第6页(略)点评标委员会组建:(略)
现做如下修改
招标文件第6页(略)点评标委员会组建:(略)
请以报名接收的纸质版招标文件为准。
本项目的报名时间、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