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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配送服务更正公告

所在地区: 江苏--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30日
变更公告正文

我部于(略)(略)6日在本网站发布了项目编号为(略)-JJXYZJFWCG-(略)的“副食品配送服务招标公告”。现将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项目名称

副食品配送服务

二、项目编号

(略)-JJXYZJFWCG-(略)

三、项目概况

包一:蔬菜、水果、鲜禽、蛋、水产、豆制品、南北货等,约(略)万元/年;

包二:鲜肉类,约(略)万元/年;

包三:冻品类,约(略)万元/年;

包四:中式早点类,约(略)万元/年;

包五:西式早点类,约(略)万元/年;

包六:调料类,约(略)万元/年;

包七:牛奶类,约(略)万元/年。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包一: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近三年内具有投标货物配送成功案例。

(六)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包二、包三: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包四、包五: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我部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具有正在营业或使用的生产制作场地。

(六)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包六: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 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我部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货物必须是其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

包七: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 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我部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蒙牛、伊利、康力、卫岗、光明等江苏市场主流牛奶品牌厂家或其授权代理商。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一)报名时间:(略)(略)(略)日至(略)16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略)

(三)报名方式:(略)1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包一: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社保证明(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4.近三年内副食品配送成功案例合同复印件;

5.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6.开具过的不同类别投标货物发票复印件。

包二、包三包四、包五: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社保证明(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4.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5.开具过的投标货物发票复印件。

包六: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社保证明(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4.开具过的投标货物发票复印件。

包七: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社保证明(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4.牛奶品牌厂家授权书。

六、前期报名供应商无需重复提供材料,但另须提供书面材料确认投标包号。

七、采购联系方式(限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略)  (略)

 

 

(略)(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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