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开标时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开标时提供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
资信证明
原件
或
(略)-
(略)年度的财务
审计报告原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开标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原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的良好记录;(开标时提供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及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开标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声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以及采购单位要求,供应商不允许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一经发现,本项目将中标无效,赔偿采购单位相关损失,并将其列入兴安盟住建局诚信信息体系平台黑名单。
3、供应商的资质、信誉、财务要求:
(1)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①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②投标单位拟担任本投标项目的规划编制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开标现场携带原件核验。
③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④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本次招标中提出申请。
⑤拒绝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⑥业绩要求:(略)
(2)供应商信誉要求:
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限制或禁止从业企业”(加盖公章的提供书面声明原件)。
②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查询渠道:(略)
③供应商未发生以下情况:
(1)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2)涉及诉讼的案件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3)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相应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的;
(4)不良行为记录、转包、违法分包。
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以不同的社会资本同时参加本次招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