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会员咨询热线:4000-156-001

福建省国银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综合意外保障采购项目更正公告二

所在地区: 福建-- 发布日期: 2020年1月17日
变更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福建省国银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综合意外保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瑞晟南招【(略)】(略)号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项目联系电话:(略)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略)

本次变更日期:(略)

原公告项目名称:(略)

原公告地址:(略)

 

三、更正事项、内容:

6、更正内容为:

6.1原磋商文件中“ 第三章 磋商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采购清单

合同包

品目号

保障内容

说明

保险金额(元/人)

保费(元/人)

保险

人数

保险期限

最高限价

(万元)

 

 

 

 

 

1

 

 

 

 

 

1-1

意外伤害身故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略)天内以该项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按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略)

(略)

 

 

 

 

 

(略)

1

 

 

 

 

 

 

(略).2

意外伤害伤残

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的,按该项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略)

意外医疗

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各种医疗费用按(略)元以上(略)%比例在该项保险金额内补偿。

1

意外住院补贴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全年最高以(略)天为限。

(略)/

 

  现更正为: “ 第三章 磋商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采购清单

 

 

合同包

品目号

保障内容

说明

保险金额(元/人)

保费(元/人)

保险

人数

保险期限

最高限价

(万元)

 

 

 

 

 

 

1

 

 

 

 

 

 

1-1

意外伤害身故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略)天内以该项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按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略)

(略)

 

 

 

 

 

 

 

(略)

 

 

 

 

1

 

 

 

 

 

 

 

 

(略).2

意外伤害伤残

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的,按该项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略)

意外医疗

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各种医疗费用按(略)元以上(略)%比例在该项保险金额内补偿。

1

意外住院补贴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全年最高以(略)天为限。

(略)/

 

 

疾病身故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略)日(含第(略)天)之后,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为首次罹患疾病,并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按期续保的取消(略)日的观察期。

(略)万

 

 

 

 

6.2原磋商文件中第三章 磋商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二)、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增加以下保障

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福建省国银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

参保人数:(略)

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第一部分  保障部分增加以下保障

(一)保险项目

(1)疾病身故保额 每人RMB(略).(略)元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略)日(含第(略)天)之后,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为首次罹患疾病,并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按期续保的取消(略)日的观察期。

(二)保险期限

在投保时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每人最高限价保险费:

每人(略)元

(四)总保费

每人最高限价保险费以内*参保人数=总保费

(五)付费方式

付款方式:(略)

(十一)保险条款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若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略)周岁至(略)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被保险人应持有效的主险合同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若团体投保,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略)%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略)日(含第(略)天)之后,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为首次罹患疾病,并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按期续保的取消(略)日的观察期。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

(二)被保险人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四)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已患疾病身故;

(五)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未交纳期间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本条适用于团体投保)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短期保费。新增人员设有(略)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略)%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略)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保险人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协商确定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略)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6、首次罹患疾病:(略)指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略)日(含第(略)天)之后,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的疾病,并且是引起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主要的原因。

7、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8、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9、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略)、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略)%)。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略)、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略)、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略)、**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略)、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略)、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略)、艾滋病病毒:(略)

(略)、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3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的磋商时间为:(略)

现变更为:(略)年1月(略) 日(略):(略)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不变,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略)

采购单位地址:(略)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略)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略)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略)

 

查看完整内容>>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