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设(一)答疑、变更公告
“安徽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设(一)”项目(项目编号:(略)BFQFN(略))答疑、变更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项目招标方式的质疑。
答:(略)
二、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分项的质疑。
答:(略)(略)号令第四十四条。
三、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设计方案”评分项第1条违反财政部(略)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质疑。
答:(略)(略)号令第五十五条。
四、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设计方案”评分项第2条违反财政部(略)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质疑。
答:(略)(略)号令第五十五条。
五、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设计方案”评分项第3条违反财政部(略)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质疑。
答:(略)(略)号令第五十五条。
六、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培训方案”评分项违反财政部(略)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质疑。
答:(略)(略)号令第五十五条。
七、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供应商资质”评分项第1条的质疑。
答: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加分项。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八、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供应商资质”评分项第2条的质疑。
答:(略)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九、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供应商资质”评分项第3条的质疑。
答:(略)
十、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售后服务”评分项第1条违反财政部(略)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质疑。
答:(略)(略)号令第五十五条。
十一、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售后服务”评分项第3条的质疑。
答:(略)“原厂服务承诺函”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仅作为评分项。
十二、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产品业绩”评分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的质疑。
答: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且要求与本项目相关,并未指定特定区域或行为,不存在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事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十三、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协同通讯平台”第1、(略)、(略)、(略)条参数软件著作权的质疑。
答:(略)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十四、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协同通讯平台”第2、(略)、(略)、(略)条参数截图的质疑。
答:第2、(略)、(略)、(略)项均为评分项,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供应商可以基于上述技术指标技术进一步优化,参数截图为功能的佐证材料,未违反财政部(略)号令第十一条。
十五、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协同通讯平台”第4、9、(略)、(略)、(略)条检测报告的质疑。
答:(略)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校准机构。
十六、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综合会议管理平台”第3条截图的质疑。
答:第3条均为评分项,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供应商可以基于上述技术指标技术进一步优化,页面截图为功能的佐证材料,未违反财政部(略)号令第十一条。
十七、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综合会议管理平台”第8条软件著作权的质疑。
答:(略)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十八、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视频会议终端”第4、(略)条检测报告的质疑。
答:(略)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校准机构。
十九、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视频会议终端”第5、6条的质疑。
答:第5、6条均为评分项,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供应商可以基于上述技术指标技术进一步优化,未违反财政部(略)号令第十一条。
二十、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多路视频单元控制模块”第5、7条的质疑。
答:第5、7条均为评分项,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供应商可以基于上述技术指标技术进一步优化,截图、彩页为功能的佐证材料,未违反财政部(略)号令第十一条。
二十一、现删除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人员证书”评分项。
二十二、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 “培训方案”评分项“培训方案完整、培训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培训讲师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培训经验等。评委综合评分,1-2分,较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现变更为“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方案完整度、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讲师的专业水平和培训经验等,由磋商小组综合评分,培训方案完整,培训内容针对性强,培训讲师专业水平高的得3-4分,培训方案较全面,培训内容有一定针对性,培训讲师专业水平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2分,较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二十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略)
联系方法:
单位:(略)
地址:(略)(略)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
(略)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