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珠龙镇杀虫灯采购及安装项目更正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
原项目编号:czcg(略)-(略)
原公告日期:(略)年(略)月(略)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1、针对投标单位对南谯区珠龙镇杀虫灯采购及安装项目提出的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一:我方质疑交易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技术参数部分 第1项“1、符合GB/(略).2-(略)植物保护机械频振式杀虫灯 国家标准(提供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备查)””此处关于太阳能杀虫灯产品检验和鉴定的国家级权威机构有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两个部门,两机构职能及检验标准和依据均相似,检验结果也具有同等效力,而在其他太阳能杀虫灯同类产品招标中更多采用了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因此此处建议修改为“符合GB/(略).2-(略)植物保护机械频振式杀虫灯 国家标准(提供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备查)”
回复一: 现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技术参数部分 第1项“1、符合GB/(略).2-(略)植物保护机械频振式杀虫灯 国家标准(提供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备查)”修改为:(略)1、符合GB/(略).2-(略)植物保护机械频振式杀虫灯 国家标准(提供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备查)”。
质疑二: 我方质疑交易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略)页四 比较与评价6.1资信评审细则((略)分)中 第1条投标人实力中第2项 “2、投标人或产品生产商获ISO/IEC(略)信息技术服务认证证书得4分”。我公司做太阳能杀虫灯行业已经多年,太阳能杀虫灯的技术标准制定是根据国家标准GB/T(略).2-(略)植物保护机械频振式杀虫灯标准和NB/T(略)-(略)《太阳能杀虫灯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制定。本次招标采购的太阳能杀虫灯属于农业植保范围或农业机械范畴,而ISO(略)信息技术服务认证证书,即“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的标准”,是面向IT机构服务管理的标准。官方权威解释为“ISO(略)是面向机构的IT服务管理标准,目的是提供建立、实施、运作、监控、评审、维护和改进提服务管理体系的模型。建立IT服务管理体系已成为金融机构、电信和物联网产业管理运营中的重要机制”。 ISO/IEC(略)信息技术服务认证证书属于IT互联网行业的一种资质,用在太阳能杀虫灯的评分标准上有张冠李戴之嫌,并且我公司在广泛调查中得知,目前国内的大多数知名太阳能杀虫灯生产厂家并没有办理此项认证证书,也不需要办理此项认证证书,只有河南云飞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杀虫灯企业办理此证书。该项评分标准用在此处有些牵强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且具备了明显的指向性和单一性,排除了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略)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议此项评审因素取消将其分值并入报价分值。
回复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略)
ISO/IEC(略)证书是供应商技术维护能力的体现,本项目产品为物联网型,为了确保本项目在建成后能稳定运行,需要投标人或产品生产商能持续就本项目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设置该项是为了遴选优质供应商使项目后续服务能够得到更好保证,且该项设置为加分项而非废标项,并未限制和排斥其他投标人,符合招标法相关要求。
质疑三:我方质疑交易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略)页 四 比较与评价6.1资信评审细则((略)分)中 第2条产品厂商实力中第1项“1、投标产品生产厂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4分”此项评分因素存在对潜在投标人歧视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略)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度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略)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规定,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相违背,我国经济发展是靠成千上万的小微企业的推动,国家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此处评审打分指向高新技术企业有歧视其它小微企业投标人之嫌,违背国家相关政策。建议取消此项评审因素,将其分值并入报价部分或请采购人重新定夺。
回复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略)
本条设置是为了衡量潜在供应商的技术能力,遴选优质供应商。“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的有力体现,为确保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到高质量产品,完全具有其合理性。且该项设置为加分项而非废标项,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要求。此外通过研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未排除小微企业,此项要求根本不存在歧视其它小微企业投标人的嫌疑。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修改。
质疑四: 我方质疑交易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略)页四 比较与评价6.1资信评审细则((略)分)中 第2条产品厂商实力中第2、3、4项“2、投标产品生产厂商具有市级及以上的农林植保物联网工程研究技术中心证明得 4 分(提供网站地址及查询截图证明,否则不得分)。3、投标产品生产厂商具有市级及以上的病虫害生态防控大数据平台工程研究中心证明得 4 分(提供网站地址及查询截图证明,否则不得分)。4、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获得国家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科技查新报告的得 4 分” 此三项评审因素分别利用植保物联网研究中心、病虫害生态防控大数据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和产品科技查新报告以特定行业、部门的证明、奖项等作为加分条件牟取中标、成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且经多方调查统计,此类证书、证明均只有河南云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家独有,评分因素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此三项评分因素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注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产品的成熟性可以通过国家级权威鉴定报告鉴定,也可通过网站、业绩、产品彩页以及最终供货产品等方面证明,只要是完全满足和响应采购基本参数的产品都是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此处建议取消此三项评审分值,建议变更为本地化服务,或提供其他产品测试或检验报告等。
回复四: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本条设置是为了衡量潜在供应商的技术能力,遴选优质供应商。为更好、更有效地推动及保证此项目安全、顺利实施,保障供应商所投产品质量与服务能达到使用效果,并确保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到高质量产品;同时科技查新报告,是对产品开发研究的依据,是对使用单位能使用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产品的保证,也是产品走在科技前沿的一个有力证据,此项完全具有其合理性。且项目存在未知性、不确定性,只能做到同条件、同批次选优,优中选优,尽最大努力选最优的公平原则制定的本条款。且该项设置为加分项而非废标项,符合招标法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修改。
澄清:(略)(略)年(略)月(略)日8 时(略)分
现修改为:(略)(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顺延。
3、本项目交易文件中所涉及到的对应内容均做如上修改。
此公告视同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与交易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各潜在投标单位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联系方法:
单位:(略) 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地址:(略)A座(略)室
项目联系人:(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 (略) 电话:(略)-(略)、(略)
采购人:(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