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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完善提升工程(清流路等)澄清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czgc(略)-(略)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人行道完善提升工程(清流路等)”交易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
澄清一:(略)
澄清二:(略)(略)%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验收报告并完成移交手续后付至合格工程量价款的(略)%;竣工结算经复核审计审核后付至审核结算价的(略)%,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两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澄清三: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略)年5月(略)日(略)时(略)分修改至(略)年5月(略)日8时(略)分,开标场地修改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滁州市龙蟠大道(略)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修改后的开标时间。
答疑一:(略)3分吗?
回复:(略)“企业核算”评分细则现修改为“投标人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设立独立核算公司的【或投标时尚未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设立独立核算公司,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设立独立核算公司的】得5分;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或投标时尚未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得3分。
一、投标人投标时已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设立独立核算公司(或分公司)的,须按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独立核算公司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检验电子标书):
①独立核算公司已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缴纳过税收的,提供在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本单位依法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缴纳当期税款的完税凭证(仅限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税收凭证证明材料);新成立的独立核算公司未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缴纳过税收的,须提供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为独立核算公司且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缴纳税收的证明;
②提供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公司营业执照;
③提供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材料。
2、独立核算分公司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检验电子标书):
①提供总公司出具给分公司在总公司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证明;
②独立核算分公司已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缴纳过税收的,提供在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本单位依法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缴纳当期税款的完税凭证(仅限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税收凭证证明材料);新成立的独立核算分公司未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缴纳过税收的,须提供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为独立核算公司且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缴纳税收的证明;
③提供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分公司营业执照;
④提供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分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投标时尚未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设立独立核算公司(分公司)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商务标投标文件格式)。若投标时承诺在滁州市(含下属县市区)设立独立核算公司(或分公司)获得加分的,须在中标后一个月内(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完成独立核算公司(或分公司)设立,若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未完成独立核算公司(或分公司)设立,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中标人信用进行相关处理,在进度款申报前还未完成独立核算公司(或分公司)设立,还需从进度款额度中扣除工程款的5.6%,直至设立独立核算公司(或分公司)为止。若工程竣工前仍未能设立独立核算公司(或分公司),则在结算支付时扣除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6%,作为违约处罚。”
答疑二:(略)
回复:(略)
请各潜在投标单位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工程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人名称:(略)
地址:(略)7楼
联系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略)
地址: 滁州市港汇中心A座(略)楼
联系人:(略) 军
联系方式:(略)
日期:(略)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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